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党建工作制度 ——党费及党建工作经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20 10:22:54   发布人:校办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73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关于党费

(一)党费的收缴

1.年初核定、备案。每年年初(第一季度)核定当年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并将核定情况报教育工作党委备案。

2.核定原则。1)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既可以某个月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也可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具体根据教育工作党委当年下发通知为准。(2)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3)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3.按月缴纳。党支部根据总支组织委员通知,按月收缴党费(第一季度、暑假除外)。

4.上缴。每月将党费收入全额上缴教育工作党委党费专用账户。

5.记录。各支部应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记入支部工作手册。

(二)党费下拨

教育工作党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下拨。

(三)党费的使用

6.党费用途。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可列支项目:(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购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关于党建工作经费

(一)党建工作经费的来源

8.党建工作经费标准。党建工作经费主要由党员活动经费和党组织党建经费构成。其中,党员活动经费按在职实有党员数量,以人均200元/年的标准核定;党组织党建经费以5000元/年的标准核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并由教育局核拨。

(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

9.党建工作经费用途。党建工作经费全部用于学校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能挪作他用。

10.党建工作经费可列支项目:(1)开展党员“三会一课”等各项党内活动;(2)开展党的干部及党员的教育培训;(3)开展创先争优;(4)开展党内走访慰问和帮困救助等工作;(5)开展党建阵地建设;(6)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三、严格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的审批

11.严格使用审批。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开支应经过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其中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

四、加强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监督

12.加强财务管理。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由总支委员会负责,财务核算应单列科目,党费与行政拨款的党建工作经费分开核算。视上级要求适时推进设立独立党费账户,加强上述经费使用合规性管理。

13.严格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用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以外的开支:不准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滥发津贴、补贴、资金等;不准支付娱乐健身活动费用;不准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不准借党的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党的活动不得全程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等。

14.公示公开。按照要求,每年通过网络、文件传阅、召开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公示中管、市管、区管和自管党费及党建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推进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党总支

202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