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9月3日(周五)上午9:00
地点:蒲汇塘路99号会务实训室
与会人员:滕忠跃、唐纪瑛、于惠芳、张峰、陈燕、喻蕾、赵洪声
主持:滕忠跃
记录:张峰
主题:集中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滕忠跃:
1、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比较分析修订前后内容
3、重点分析与基层学校联系紧密的条文
于惠芳: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的相关条例
一、主要保护学生的那些合法权益
《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即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
1、明确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
主要是针对一些学校出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限制学
生课间活动和同学之间正常交往,不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和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2、《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
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3、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二、对防止校园欺凌做了新的规定,构建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
1、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强调了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有助于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
2、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为: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为欺凌认定和处理提供具体指引。
3、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了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要求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开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要求学校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4、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5、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规定学校接到学生欺凌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必要的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规定》还明确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后的处置机制。
三、对防止性侵害和性骚扰做了规定,学校必须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的工作机制
教职工当中存在极个别害群之马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违背法律和师德红线,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
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1、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六类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六项禁止性要求:
1、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2、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3、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4、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5、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6、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对学校及其教职工没有履行保护职责的问责规定
1、明确学校侵权责任。学校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
2、明确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3、明确学校监督责任。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4、明确教职工侵权责任。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明确有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几项重要规定
第一: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的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第二:学生在校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比如大课间不能限制学生出教室自由活动。
第四:学校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学校应当便于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不得公开。除非以法定事由,学校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其它网络通讯等内容。
第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对待学生。
第六: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第七: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家长捐款。
第八: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吸烟饮酒。
第九: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如果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肥胖、近视等不良行为习惯,应及时干预并通知家长实施矫治。
第十: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如果发现学生被孤立,应及时干预。
第十一: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要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公平公正作出决定。
唐纪瑛:
学习上述两个文件十分重要,具有现实意义。学校要依次进一步修改制度,要组织全校教师、职工深入学习,做到入心、入脑。
喻蕾:
可以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加强上述法律文件的学习和宣传;也可以结合思政课程工作。
陈燕:
要特别注重青年教师、青年教工的学习和教育工作。
赵洪声:
学习意义重大,对学校是必需的,要纳入年度师训工作。
张峰:
外聘教师、外聘职工和外包服务常驻学校工作人员,都有必要学习。两处要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学习活动,有工作活动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