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报损是指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和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虽然使用时间长久、性能偏低但还能使用的财产物资不属于报废物资。
一、财产物品的报损权限:
固定资产处置:
各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资产,由本单位报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各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本单位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教育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低值耐久资产处置:
由本单位处置,并报教育局备案。
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处置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或机管局)审批。
本单位每年可以处置二次国有资产,第一次上半年度,第二次下半年度。如有特殊情况,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处置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拆除、处理,必须在收到审批过的报废审批单,如报废审批单金额超过30万还需要资产评估后,方可拆除、处理。
经批准后报废报损财产物资残骸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处置按审批权限进行,在教育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以各单位为主,有特殊原因的(如拆并单位等)单位可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按规定酌情处置。处理后的残值应根据《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徐财预〔2011〕8号)等文件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一次处置对应一张收益登记表)。
所有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处置后应有残值变价处理的收据或处理情况说明,变价处理收据和处理情况说明交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员作记账依据,变价处理收据复印件和处理情况说明复印件交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属于财政局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处置
使用人无意将财产物资物品丢失,要及时书面上报单位总务处,总务处核实后提出对相关事物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据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单位领导审批,或上报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批。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物品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经审批后,财产管理员用红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二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交财务会计、财产管理员以及使用部门销帐。如果有赔偿,赔偿所得交财务开据收据,并记录相关帐目中。没有经过领导审批的,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四、财产物资物品盘盈、盘亏处置
若单位财产物资发现盘盈、盘亏,要列出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清单和产生盘盈、盘亏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单位清点小组审核确认后作以下处理:
1、财产物资盘盈: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盈清单和产生盘盈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上报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财政局,由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财政局审批后,财产管理员用兰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四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一份交财务入帐,一份财产管理员入帐,一份交使用部门入帐,一份交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2、财产物资盘亏: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亏清单和产生盘亏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根据财产物资盘亏审批权限分别上报单位领导、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各校区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