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2-08-20 11:36:54   发布人:校办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38

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章程

 

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公办学校,始建于1983年,原名为上海沪光图书情报中专。1992年,香港爱国实业家董纪勋先生慷慨捐赠,学校更名为上海市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2001年,原董恒甫职校、光启职校、徐汇区职工中专三校合并,成立新的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2005年,学校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职校。为更好地体现办学特色和专业品牌,2009年6月学校更名为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董恒甫高级中学)。2013年学校被确认为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示范立项建设学校。2016年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评估。

2018年9月,根据徐汇区职业教育布局调整,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上海市董恒甫高级中学、上海市徐汇区纪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上海市徐汇职业高级中学(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附属旅游实验学校)合并,变更为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加挂上海市徐汇区纪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附属旅游实验学校校牌。董恒甫高级中学从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中拆分出来,不再隶属于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上海市徐汇区纪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附属旅游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chool;学校一校四址,住所地址分别为蒲汇塘路99号(蒲汇塘校区)、天等路208号(凌云校区)、罗香路240号(罗香校区)、中山南二路878号(东安校区)。

第三条学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中本贯通、中高职贯通、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根据市教委的规定面向上海市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进行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招生专业及规模以市教委核定的专业和计划为准。

纪勋中职面向徐汇区招收16-18岁轻度智障学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计划为准。

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学校招收随迁子女,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以市教委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校以“汇雅聚智,和心育才”为办学理念,以“一切以学生可持续发展为本”为办学宗旨,以培养“雅为善学的职业人”为育人目标,依据区属职业学校的特点,建立多元化办学模式,多层次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学校始终以力推三化改革(信息化、国际化、现代化),建设文化艺术、信息技术、旅游航空三大专业群,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打造品牌教育,力争使学校成为具有上海特点、中国特色、世界影响的品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学校以“升学与就业并重,关注每一个学生的终生发展”为指导,立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彰显教学实训一体化、学校行业一体化、职前职后一体化、升学就业一体化等四个“一体化”的办学特色。

第八条 校训:厚于德 精于技 达于和

   校风:和衷 和美 乐思 乐为

   教风:敬业 善教 爱生 善导

   学风:惟真 笃志 力学 笃行

    校标:

 

12月28日为校庆纪念日。校歌:《信管校歌》。校报:《信管周讯》、《信管校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专业、开发课程、确定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有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有行业企业人员参加的学校理事会,形成校企合作决策机制。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共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规划发展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招生就业中心、人事档案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督导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实行学校、校区两级管理模式,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设立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教务管理工作;设立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管理工作;设立招生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招生和学生顶岗实习推荐和就业工作。各校区负责日常专业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三)学校分专业实行班级授课制;

(四)原则上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部分专业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计划编写校本教学标准和课程,经专家审定后投入使用;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保证学生进行“三课、两操、两活动”的时间。

(六)各专业均配备一定数量的实训室开展实训教学;

(七)原则上各专业安排0.5-1学年时间用于学生毕业前顶岗实习。

(八)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性要求。

通过体育课、早锻炼课、课外活动等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培养学生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增强学生体质。

学校建立卫生室,开展健康教育,并协同班主任一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同时负责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实施禁烟。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心理健康辅导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举办定期的心理辅导讲座。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优先利用学校网站,综合利用校长信箱、公告栏、校报校刊、电子显示屏、校内广播等载体,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由政教处、教导处、招就中心负责人组成;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由党组织、工会、人事档案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一)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卫生室负责检查初中毕业生体检表,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记录隐瞒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教务处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四)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在新生入学初由学校教务处直接管理,新生入学一个月后交由学生所在校区教务员负责管理。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学年统一交回校教务处管理,学生离校时,其学籍档案送交档案室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五)新生基本信息由教务处上报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以及志愿者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变动相关办理程序具体见《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体检表、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三)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在校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的“课业成长手册”中。

(二)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三)学生操行评定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一)免费教育政策:在籍在沪就读的农村、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和奖励专业学生,以及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二)国家助学金:在籍在沪就读的所有非毕业班年级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每生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上海市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5月,可以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中层干部、教师和职工考核制度,对全校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一)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形成有效的德育合力局面,立足学校,夯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资源基础。

(二)学校建立与用人单位对实习学生的评价机制,使用《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学生实习联系手册》,与用人单位共同完成对实习学生的考核与评价,并作为学生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三)学校邀请实习企业的领导、优秀员工对学生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和诚实守信教育,并形成系列专题,完善学校职业道德教育。

(四)学校关工委发挥家、校、社沟通和协调作用,邀请专家来校开展讲座和活动。

(五)学校与社区学校、区检察院、派出所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所特有的教育功能,形成学校教育的社会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由各校区组织、各教学班的家长代表参加,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国内外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职业教育办学需要,开展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工学交替、顶岗实习、订单式培养、校园招聘会、教师进企业实践学习等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7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资产管理具体细则见《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集

第四十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各项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