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保证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上海市中小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和《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校长负责制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是校长与党总支共同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为学校的集体意志和行为的过程,应当坚持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校长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校长和党总支书记要善于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准确地把握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善于发扬民主,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作用,集中正确意见,并付诸实践。党总支要积极支持校长正确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需要不断提高党政领导成员,特别是校长和党总支书记的领导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议题
第五条 需要讨论或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议题,一般应由校长与党总支书记酝酿后,由校长提出。
第六条 学校党总支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有关重大问题需要讨论或决策的建议。
第七条 校长和学校党总支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计划、方案、办法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学校重大问题的范围。
(一)学校办学方针;
(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五)中层干部人事安排;
(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七)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
(八)校内机构的增设或撤并等;
(九)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十)奖惩条例和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十一)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组织及程序
第九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议事的组织形式通常为:
(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纪检委员为会议成员,必要时可召开联席扩大会议。会议由校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二)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的正副校长、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工作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有关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和日常行政业务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重大问题决策议事会议前,应将议题主要内容、时间,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研,做好议事发言准备,不得草率开会。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议事会议一般先由校长(或副校长)介绍重大问题的决策思想和依据,作决策草案的说明,经过一次或数次会议的充分讨论,由校长决策。临时或紧急时校长可做出决定,但事后需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的决策,需按规定先由教代会讨论,对学术性的重大问题,先由学术小组讨论,然后再提交学校重大问题议事会决策。
第十三条 对学校发展和办学方向、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等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酝酿、论证、集体讨论、校长决策的程序。
(一)校长和党总支书记酝酿,在取得初步意见后,形成决策雏形;
(二)由校长或党总支书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将决策论证方案提交学校重大问题议事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决策。
第十四条 对中层行政干部聘任、解聘,由校长提名或党总支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校长任免。
第四章 议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酝酿、讨论、决策前,校长和党总支书记应主动相互交换看法,统一认识,努力使决策构想首先在党政主要领导之间取得共识。
第十六条 重大问题议事会议认为提请审议的方案不成熟时,应交由拟制部门继续补充和修改,待基本成熟后再提交审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 决策正确与否,由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负责,会议主持人员负领导责任,若未经会议讨论的决策由决策人负责。
第十八条 如遇认识不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不急于做出决策,待充分论证后再决策,或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上级的指导。如果情况紧急,校长可以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对决策明显不符合党的政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行为应当劝止或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