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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14:49:10   发布人: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375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在校期间能培养自己才能,发展自己特长,努力成为优秀的中职生,建立奖励与处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校所有在册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第四条 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实行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分管校长)、校长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优 秀 奖 励

       第六条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按照相关类别表彰奖励办法实施。

1、每学期评选三好积极分子,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德、智、体全面得到发展的同学为市、区、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校三好积极分子。颁发获奖证书,参加相应的夏令营活动。

2、按照上海市中职生奖学金评选条例评选上海市奖学金,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

       3、集体和个人在市、区、校三级各类技能比赛、学科竞赛、体育文艺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获奖证书。

 

第三章 违 纪 处 分

       第七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违纪处分的具体规定

       1、违反中职学生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情节较轻,经教育后没有明显改正的核发学生违纪单。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向校区主任提出,经核实后填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核发违纪通知单:

(1)、迟到;

(2)、影响课堂纪律,任课教师及同学反映较大的;

(3)、测验、考试有作弊动机和准备行为,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

(4)、抄袭作业、作业不认真或不交,经教育无明显改正的;

(5)、课间推搡打闹、辱骂同学的;

(6)、故意破坏校园环境,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7)、违反离校规定擅自出校的;

(8)、不按时离校、不听劝阻的;约同学、朋友到校门口等候的;

(9)、不按规定着装,经教育无明显改正的;

(10)、违反电脑房及专用教室规定的;

2、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违纪单累计满三次的;

(2)影响课堂纪律,经教育无明显改正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课时的;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5)在平时测验中有作弊行为的;

(6)不尊重老师,不接受批评教育,公开顶撞、辱骂老师的;

(7)上课使用手机或手机铃响影响课堂教学的;

       4、受警告处分后无改正仍重犯的或以上应受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但接受教育态度不好、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犯有同样错误的;

(2)在校内、外抽烟的;打架斗殴的;恶意辱骂同学造成较大影响的;

(3)结伙欺辱同学、敲诈或变相敲诈同学的;

(4)约请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间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尊重老师,情节严重的;

(6)在期中或期终考试时有作弊行为的;

(7)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课时的;

(8)夜不归宿的。

6、犯有下列错误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改正态度较差,继续重犯的;

(2)一学期累计达60课时的;

(3)记过处分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在校内外有违法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累计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

(6)累犯夜不归宿行为的,

       第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第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对争议较大的处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由校长办公室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程序

1、奖励由教务科、学生科、校团委按照奖项分别负责实施。

文化和专业技能奖项由教务科负责;德育和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奖项由学生科和校团委负责。

2、市、区两级奖项按照相关的评选要求操作。校级的各项评优按照相关的评选办法进行。

       3、各校区自行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属全校区各年级和专业共同参与,对文化技能和校园文化起到良好促进作用的,由校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教务科或学生科审核,可作为校级奖励。

       4、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的有关资料由教务科和学生科负责(由校团委负责的表彰的有关材料转教务科或学生科归档)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处分程序

1、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科负责。

2、警告处分由校区决定并按照处分程序操作,报学生科备案。

3、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学生科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由班主任、校区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促使其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并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提出相应的处分建议,上报学生科审批。

       (2)违纪学生须填写违纪检查书。再由校区青保小组填写违纪处分登记表,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学生科;

(3)学生科审核后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报分管校长审批;

(4)由学生科负责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予以公布。核发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告送家长。

       第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撤消表报学生科审批,准予撤消处分,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撤消告知单告送家长。

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由学生科负责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由学生科负责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