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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4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命题要求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4门学科(以下简称“4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就上述4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命题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4门学科的考试命题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实施专业技能与文化素质全面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实施分层考核,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坚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配套推进,满足学生就业、升学不同发展需求。 二、命题原则 4门学科的考试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课程标准(2015修订稿)》《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数学课程标准(2015修订稿)》《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英语课程标准(2015修订稿)》《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标准(2015修订稿)》为命题依据。考试命题强调基础,突出能力,注重相关知识与技能在生活和职场中的应用;注重学生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偏题和怪题。 三、命题要求 命题体现学科特点,着眼于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既突出重点,又注意覆盖面,符合中职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实际,贴近社会,重点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运用能力。试卷结构简明、合理,题量适度,客观题和主观题的比例恰当。试卷难度和试题难度适合分层考核的要求。 1.语文科目 (1)合格性考试 语文合格性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6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容和分值大致为:阅读90分,阅读材料以现代文为主,片段写作10分。 试卷阅读部分的试题由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组成。 (2)等级性考试语文等级性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40分钟,卷面满分50。 考试内容和分值大致为:现代文阅读15分,文言诗文阅读5分,写作30分。试卷阅读部分的试题由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组成。2.数学科目(1)合格性考试 数学合格性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6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和分值大致为:几何部分(空间几何体、直线)25分,其他部分(集合、不等式、函数、三角函数、数系的扩展、向量与矩阵、排列与组合、统计图表)75分。 试卷由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三部分组成。(2)等级性考试 数学等级性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40分钟,卷面满分50分。 考试内容和分值大致为:几何部分(空间几何体、直线与圆)7分,其他部分(集合、不等式、函数、指数函数与对数函数、三角函数、数系的扩展、向量与矩阵、数列、排列与组合、概率与统计初步、流程框图)43分。 试卷由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三部分组成。 3.英语科目 (1)合格性考试 英语合格性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听力考试包含在笔试中。考试时间为60分钟(含20分钟左右的听力考试),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和分值大致为:听力理解20分,语言知识50分,阅读理解30分。 试卷全部为选择题。 (2)等级性考试 英语等级性考试含口试与笔试两部分,口试与笔试分开进行。口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约为10分钟,分值20分。笔试考试时间为40分钟,卷面满分40分。英语等级性考试满分合计50分(口试×0.5+笔试)。 考试内容和分值大致为:①口试:朗读5分,快速应答5分,情景问答10分;②笔试:阅读理解20分,写作20分。 笔试试卷由选择题、问答题和写作三部分组成。 4.信息技术基础科目 信息技术基础合格性考试采用上机操作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考试系统软件为Microsoft Windows 7简体中文版,考试应用软件为Microsoft Office 2010中文简体专业版。 考试内容和分值大致为:操作系统使用10分,因特网操作10分,数据资源整合20分,文档资源整合30分,多媒体作品编辑制作30分。 凡获得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计算机操作员(五级)》证书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信息技术基础科目成绩“合格”。 四、管理制度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加强对2016年4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命题的管理工作,管理制度要求暂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1号)执行。2016年9月20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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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和发布2016年度中等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2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质量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和发布范围 已验收通过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鼓励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编制和发布2016年度质量报告。 二、内容要求 质量年度报告要紧扣人才培养工作,全面展示人才培养状况、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学校党建等情况,总结提炼教育教学改革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参考提纲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学校按要求编制和发布质量年度报告。2016年度质量报告可采取新闻发布会、网络公开等方式及时向全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单位官方网页上设置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专栏,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公布本辖区内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和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的质量年度报告。 3.各省要填写《2016年度中等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司。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房磊白维 电话:010-66097143,010-66096478 邮箱:zzxxc@moe.edu.cn 附件: 1.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参考提纲.doc 2.2016年度中等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情况汇总表.doc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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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思想政治等6门科目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命题要求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的上海市普通高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6门科目(以下简称“6门科目”)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工作,现就上述6门科目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命题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6门科目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命题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推进高中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高中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切实减轻高中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二、命题原则 6门科目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分别以《上海市中学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调整意见、《上海市中学历史课程标准(试行稿)》及其调整意见、《上海市中学地理课程标准(试行稿)》及其调整意见、《上海市中学物理课程标准(试行稿)》及其调整意见、《上海市中学化学课程标准(试行稿)》及其调整意见、《上海市中学生命科学课程标准(试行稿)》及其调整意见中高中基础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学习内容为依据。命题要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关注学生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的培育,注重考查学科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特别注重考查学生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偏题和怪题。三、命题要求 命题体现学科特点,着眼于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既突出重点,又注意覆盖面,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实际,重视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试卷结构简明、合理,题量适度,处理好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试题难度系数0.75左右。1.思想政治科目 思想政治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6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的比例为:经济常识部分约占40%、哲学常识部分约占30%、政治常识部分约占30%。 试卷由选择题、材料分析题和论述题三部分组成。2.历史科目 历史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6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的比例为:中国史部分约占60%,世界史部分约占40%。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关系、对外关系等历史内容均有涉及。 试卷由选择题和综合分析题两部分组成。 3.地理科目 地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6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的比例为:“自然地理”部分约占50%,“人文地理”部分约占50%。 试卷由选择题和综合分析题两部分组成。 4.物理科目 物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6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的比例为:“力学”部分约占45%,“电磁学”部分约占32%,“热学”部分约占10%,“原子物理、光学、宇宙”部分约占13%。实验内容分布在以上各部分中,约占总量20%。 试卷由选择题、填空题和综合题三部分组成。 5.化学科目 化学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6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的比例为:“物质的组成与结构”约占15%,“物质的变化”约占25%,“常见的无机物”约占15%,“常见的有机物”约占20%,“化学实验”约占15%,“化学、技术与社会”约占10%。 试卷由选择题和综合题两部分组成。 6.生命科学科目 生命科学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6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的比例为:“生命的基础”部分约占35%,“生命的过程”部分约占50%,“生命科学的应用”部分约占15%。其中,“生命的基础”部分包括“生命的基础”“生命的物质变化与能量转换”“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微生物”4个主题;“生命的过程”部分包括“生命的信息”“生命的延续”“内环境与自稳态”“遗传”4个主题;“生命科学的应用”部分包括“走近生命科学”“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生物工程”3个主题。各部分均可包括理论与实验内容。 试卷由选择题和综合题两部分组成。 四、管理制度 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2017年6门科目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命题的管理工作。管理制度要求暂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25号)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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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三五”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沪教委职〔2015〕30号),深化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本市“十三五”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深化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总体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校 面向全体教师”的工作原则,加强教师在职教育的整体规划与资源统整,健全培训体系,完善培训制度,优化平台建设,创新培养模式,全面持续提升教师育人为本的教育境界和专业素养,建设一支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深厚的仁爱情怀和扎实的学识功底、为学生一生成长和发展奠基的教师队伍。 二、工作目标 基于深化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创新育人模式的现实需求,遵循教师成长规律,以满足教师专业发展个性化需求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资源中心、管理中心与学习中心三位一体的教师教育平台,实现专业评估、需求诊断、资源推送、在线学习、教学教研、培训管理、教师空间等多功能应用,逐渐构筑具有时代特征的“人人 时时 处处”的学习环境;推进教师教育规范化建设,形成课程建设、培训学分、机构准入等规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分级分层分类及分科(专业)提供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的工作机制,加强精准针对需求的教师培训资源建设,优化以教师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方式;健全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创新教师专业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构筑立体式的培训体系 1.构建分级分类分科的教师培训体系。根据不同专业发展阶段、不同岗位、不同区域教师的特点与需求,形成分层、分类、分科(专业)提供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的工作机制,增强培训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支持、提升、优化功能。健全市、区(县)和职教集团、学校培训职责及课程体系,原则上每位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教师除外)参加市级课程、区(县)课程和校本研修的比例为10%-20%、30%-40%和40%-50%;每位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参加市级课程与区(县)职教集团级课程比例为50%,校本研修的比例为50%。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每位在职教师参加市和区(县)级课程与校本研修课程的比例各为17%和83%。培训内容注重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境界的提升,包括师德与素养、知识与技能、实践体验三大类别。将教材使用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列入知识与技能课程类别,组织专家特别是教材编写人员、课程标准制定和教材审查专家就本区县使用教材开展培训。 2.完善各级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搭建教师各个发展阶段的市级展示平台,完善和健全在职教师岗位成长机制。职初期建立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见习教师教学实践展示制度,成长期实施骨干教师团队发展计划、国外访学进修计划、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爱岗敬业教学技能竞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学法评优活动、中职名师培育工作室工作,成熟期开展研修一体网络课程建设和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高端教师设立“讲台上的名师”“卓越校长领航计划”。建立市区联动机制,按照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律,为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专业发展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3.完善农村教师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对口帮扶的作用,加强农村教师培训的统筹安排、培训指导、政策倾斜。区县要有针对性地开发并提供一批贴近乡村教师需求的培训课程,以学校联合体为单位,送教上门,提升乡村教师课程实施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以新观念、新科目、新知识、新技术为重点,做好农村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遴选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做“影子教师”。基于市和区县的研修平台创设农村教师培训的线上工作坊,切实推进农村教师的远程学习。开展“中青年教师教学设计与实施能力提升”“课程实施能力提升”等为重点的农村教师专项培训,以任务驱动的方式推动农村教师专业成长。 4.建立“双师型”教师专业化发展培养制度。主动适应上海市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围绕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内涵建设的需要,开展基于教师需求导向的针对性培养培训。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依托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基地、上海市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职教集团,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具有“职教”特色的培训项目。实施“双师型”教师每5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年以上的企业实践培训,以技能为重点,提升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选择社会声望高、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培训机构,建立并不断拓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涉外研修项目的实施渠道,为全市专业教师获得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 5.加强教师培训者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培训者队伍建设的机制和制度,建设一批教师培训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开展提升教师培训者培训能力和水平的专项培训。试行教师培训线上工作坊制度,培养一批教师培训网络学习的组织者和引领者。各区县建立兼职培训者规范管理工作制度,遴选高水平专家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各学段学科(专业)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进一步完善培训者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培训者队伍动态管理机制。鼓励区县、职教集团建立“教师培训师”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予以推广。 6.探索教师自主选学研修机制。鼓励区县推行教师自主选学,支持教师自主选择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和参训时间。各区县须针对不同层次教师提出相应的自主研修要求,学校要规范管理教师自主选学工作,建立切实有效的选学制度,为教师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服务。 (二)推进教师教育规范化建设 7.研制教师教育系列标准。研制上海市“十三五”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课程建设方案、课程开发指南与教师培训精品课程标准,指导各级各类主体的课程开发建设。完善培训学分管理办法,探索教师培训选学制度,优化培训学分审核认定机制,建立培训学分转换与应用机制。制定教师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社会第三方教师培训资源和课程的准入资质条件。 8.启动教师培训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制度和机制,有针对性地建设一批受广大教师欢迎、引领教育改革前沿的教师培训课程。逐步探索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示范性精品课程孵化模式与培育机制,形成一批能够涵盖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示范性教师培训精品课程。 9.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功能建设。推动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逐步成为全市教师教育研究、指导、培训与管理中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内涵建设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整合,加快教师进修院校改革发展,切实保障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在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工作母机”作用。加强职教集团功能及运行机制建设,使职教集团逐步成为中职教师区(县)职教集团层级专业化培训与管理中心。 10.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内涵建设。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市区共建共育机制,中小学、幼儿园区域中每10所学校中至少有1所市或区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本市中有10%的市或区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推动教师成为终身学习者、学校成为师生共同成长的精神家园。优化市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申报与评审、结对与帮扶、交流与展示、总结与年检、滚动与退出机制。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功能建设,引导学校将本校教师专业发展模式系统化、课程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能向市区其他学校辐射、借鉴。 (三)建立功能综合的教师教育平台 11.健全优质资源准入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区(职教集团)校、高校和培训机构共享课程的征集与遴选,创新资源建设和课程开发机制。完善优质资源进入平台机制,畅通第三方优秀资源和课程在教师教育信息平台无缝对接的渠道。建立精品资源和课程奖励制度,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各界精准开发建设教师培训资源。 12.完善教师教育管理功能。实现教师身份的统一认证,优化教师教育管理平台的选课、组班、学分管理功能。加强市区、区县之间的平台对接,以及与第三方平台的数据交互,初步实现异构教师培训系统间的数据交换。用大数据分析服务探索分析教师培训行为和能力提升轨迹,为建设教师档案和教师培训发展方向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依据。 13.建设在线学习平台。建立融学习、考核、展示、反馈、管理等的系统化教师学习平台,定期发布面向各级各类教师的选课指南。逐步提供针对每位学员的个性化课程推送、资源共享、学习计划制定、学习情况跟踪等服务。依托传统互联网PC应用通道、移动互联网APP应用、微信等通道,实现教师通过电脑、平板电脑及手机等移动便携设备等多种渠道快速访问学习资源,逐步做到“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提高学习的便捷性、针对性与有效性。 (四)优化以教师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方式 14.形成研修一体教师培训机制。全面推进教材教法研修一体网络课程建设,建设不少于200门涵盖学前、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各学段各学科(专业)的教师培训课程。建立一区县领衔、各区县(职教集团)参与、市与区县(职教集团)合作的课程开发机制,探索建设其他领域的教师培训网络课程。完善数字化研修课程资源平台,共建共享、开放、互动、立体、可选择的网络课程资源库,应用移动互联技术,开发研修一体课程APP,支持教师打破时空限制进行自主研修。建立区县一校领衔、各校参与、区校合作的课程开发机制,为区域校本研修充实优质课程资源。 15.加强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市级统筹规划区域网络研修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建立各区县的网络研修社区,统一纳入教师教育平台。区县和学校要建立符合各自需求的网络研修学习与资源中心,鼓励名优教师创建个人研修网页,支持教师参加网络研修活动,突破传统以讲座、授课等为主的“教师中心、课堂中心”培训模式,转向以电子阅读,网络互动等为主的“资源中心、交流中心”群体交互分享学习模式。 16.健全和完善校本研修机制。建立基于“问题启动 专题驱动 专业引领 合作互动”的“教 研 修”三位一体的校本研修机制。开展分层次、专题化、系列化和课程化的项目学习研修活动,包括专题讲座、专家互动、现场诊断、案例分析、课例研究、主题探讨、情境体验、任务驱动、实践反思、学习观摩、课堂观察、课程设计、资源开发、工作坊建设、网络研修、企业实践等方式,提高校本研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立足学校和教师面对的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形成教师的教学实践、教育研究、学习进修和专业技能提升有机结合的模式。 17.构建信息技术学用结合培训体系。全面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形成培训、测评、应用、研究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根据教师需求构建“可持续、可交换、可共享”的“课程超市”,至2017年底每位教师、校长、教研员完成不少于50学时培训。建立基于标准的教师培训需求诊断和具有后台模型支撑的培训效果测评系统,开展培训前诊断性测评、学习阶段测评与实践阶段测评。形成教师有效应用信息技术的新机制,创设培训后实践应用的环境、途径,建立实践应用的考核与评价标准。借助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丰富完善信息技术支持的区域及校本研修管理方法,促进教师培训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四、保障体系(一)明确组织架构与具体职责 在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工作。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全市教师教育组织协调、咨询指导和检查评估等工作。上海市教委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协助负责全市中职教师专业化培训工作,上海市教委教研室等单位要积极参与教师培训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师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做好市级教师培训政策与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负责本区县教师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咨询评估与研究指导等工作。各职教集团与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负责(职教)集团层级专业化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评估。 校长是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教师培训的规划和实施工作,科学实施校本研修,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整合资源,创造环境,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的专业能力提升创设条件、做好保障。 (二)完善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行统一要求与分类分层分科管理相结合,健全“市级指导、区县负责、学校落实、教师自主”的培训学分管理运作机制,推进教师培训学分信息化管理,提高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效率。市级制定教师培训学分结构体系,明确学分总量及各个培训模块、不同级别培训的学分比例要求,并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教师的学分要求提出指导意见,区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含属地行业所属中职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施细则。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学分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三)开展绩效评估 完善教师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培训绩效评估反馈机制,定期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强化教师培训质量监管。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估效果,进行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教师专业发展预警、诊断、干预及实证研究。 (四)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市区两级分别确保本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各区县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加大向乡村中小学教师倾斜力度。完善培训经费拨付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监管,提高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督导检查 加大对教师专业发展重点项目、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校本研修实施等定期督导与检查的力度,将教师教育整体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绩效考核和教育综合督政范围。各区县要把教师、校长培训工作纳入区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范围,加大对区县教师、校长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力度。民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区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区域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十三五”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以“发挥主体性、突出针对性、扩大开放性、注重实效性”为原则,实行统一要求与分类分层分科管理相结合,健全“市级指导、区县负责、学校落实、教师自主”的培训学分管理运作机制,推进教师培训学分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激发教师参训动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 一、学分要求 1.每位教师在五年内累计培训不少于36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不少于12学分、知识与技能课程不少于12-14学分、实践体验课程不少于10-12学分。同时,原则上要求每位教师(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教师除外,下同)参加市级共享课程学习不少于4-7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不少于1-2学分、知识与技能课程不少于3-5学分(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通识课程培训1学分);参加区级课程学习不少于11-14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不少于2-3学分、知识与技能课程不少于9-11学分(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业课程培训3学分);参加校本研修不少于15-18学分,其中师德课程不少于4-5学分、素养课程不少于1-2学分、实践体验课程不少于10-12学分(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实践应用课程培训1学分)。 2.充分发挥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自培功能,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教师五年内参加市级和区(县)级学习不少于6学分,其中涵盖师德与素养课程、知识与技能课程、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参加校本研修不少于30学分,其中师德课程不少于4-5学分、素养课程不少于2-3学分、实践体验课程不少于19-22学分(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实践应用课程培训1学分)。 3.满足教师个性化培训需求,每位教师在五年内修满3-5学分的自主研修学分,其中区级学分3-4学分,校级学分1学分,计入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学分总量。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教师其自主研修学分全部纳入校级学分。 4.新任教师须参加“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不少于12学分。 5.班主任教师五年内须参加专题培训不少于3学分,纳入区级学分,计入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学分总量。 6.教师培训者每年参加专题研修不少于7学分,纳入市级和区级学分,计入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学分总量。 7.高级教师五年内在完成36学分基础上,须增加以教育研究、引领辐射为主的个性化自主研修,完成不少于18学分。其中带教指导、课程开发、课题研究等不少于14学分。 8.新任校(园)长或拟任校(园)长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不少于30学分,在任校(园)长五年内完成不少于36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8学分。 9.中小学、幼儿园中层干部(包括青年后备干部)须参加岗位技能培训,五年内研修不少于9学分,纳入区级学分,计入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学分总量。 10.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校)院长,五年间内参加市级研修不少于10学分,计入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学分总量。 11.2016年以后获评聘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逐年递减自主研修学分;2016年以后进入教育系统的新教师,逐年递减培训学分。上述两类教师的须修学分具体要求由区县自行制定。 二、学分折算 1.师德与素养课程、知识与技能课程,45分钟为1学时,4学时(半天)为计量单位,分为4学时、8学时、12学时、16学时等。原则上每10学时为1学分。 2.实践体验课程,原则上以一学期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折算为1学分(其中讲座占有的比例不能超过10%)。不能用其他类课程的学分冲抵,离岗学习者除外。 3.教师跨区域、跨系统、个性化学习的学分折算由区县按教师所选的课程容量进行核定。 4.高级教师参加以教育研究、辐射引领为主要内容的个性化自主研修学分折算和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与在职培训的学分折算等由区县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5.优秀教师、校长承担培训任务的按照不同培训级别、实际授课容量折算相应培训模块的学分。 三、学分冲抵 1.教育部及教育部认可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培训项目、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及委托有关机构或单位开展的市级专项培训项目,可冲抵市级培训学分。 2.市级培训学分可以冲抵区级培训学分,区级学分不可以冲抵市级学分;市、区级培训学分不可以冲抵校本研修学分。 3.校长培训学分可以冲抵教师培训学分;教师培训学分不可以冲抵校长培训学分。 4.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凭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可冲抵师德与素养、知识与技能两大类课程的学分。除学历进修外,各课程类别的学分不相互冲抵。 5.参加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教师, 凭结业证明,可冲抵相应级别相关培训模块的学分,其中完成通识课程学习的冲抵市级学分中知识与技能模块1分,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的冲抵区级学分中知识与技能模块3分,完成实践应用课程学习的冲抵校级学分中实践体验课程1分。 6.各区县可根据校(园)长培训情况和教师参加区级个性化选学、区级研修基地学习、区级专题研修活动、开发区级培训课程或授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区级培训学分冲抵办法,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学分应用 1.严格落实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必备条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教师须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方能注册合格。 2.将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3.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等工作。 4.将校(园)长完成培训学分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园)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五、学分管理 1.严格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办法,统筹管理教师培训学分。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学校申报、区县审核、市级认定的流程规范审核认定程序,按周期对教师培训学分进行认定并将结果反馈区县。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及时将学员参训情况及学习成效反馈至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培训档案,记录教师所学课程、学习成效和学时学分等关键信息,按年度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市级和教师所在学校。学校按相关要求定期申报教师培训学分。 2.落实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职责。学校制定专人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科学规范地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尤其是校本研修学分具体落实。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主要负责本区县教师的区级学分管理,依据上述学分要求制定本区县各类学校(包括市、区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中小幼、成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等)、不同层次教师(初、中、高级教师、见习期新教师、特殊人员)的市级、区级、校级学分的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市级学分管理,并负责为全市教师提供学分查询、跨区域学习提供学分转换结算服务。 3.推进教师培训学分信息化管理。推进教师培训选学、学分审核认定、学分转换和学分应用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培训学分申报、审核、认定、查询一站式服务,为每位教师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形成互联互通的学分银行体系。各区县应具备相应的教师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与市级教师教育信息平台无缝对接,确保教师培训学分通畅便捷高效管理。 4.建立教师培训学分监测与通报机制,分级落实监测责任,适时发布周期监测报告。上海市“十三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十三五”上海市中等职业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以“发挥主体性、坚持针对性、突出实效性、加强实践性”为原则,实行统一要求与分类分层管理相结合,健全“市级指导、区县负责、学校落实、教师自主”的培训学分管理运作机制,推进教师培训学分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激发教师参训动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 一、学分要求 1.每位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技工学校等)教师在五年内必须完成36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不少于12学分、知识与能力课程不少于14学分、教育实践活动课程不少于10学分。同时,原则上要求每位教师参加市级培训课程学习不少于6-9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不少于1-2学分、知识与能力课程不少于5-7学分(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通识课程培训1学分);参加区县(职教集团)课程学习不少于9-12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不少于2-3学分、知识与能力课程不少于7-9学分(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业课程培训3学分);参加校本研修不少于15-18学分,其中师德课程4-5学分、素养课程1-2学分、教育实践活动课程10-12学分(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实践应用课程培训1学分)。其中专业教师须完成企业实践活动15学分,计入知识与能力课程与教育实践活动课程相应学分。 2.充分发挥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自培功能,“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教师五年内参加市级、区县(职教集团)级学习不少于6学分,其中涵盖师德与素养课程、知识与能力课程、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参加校本研修不少于30学分,其中师德课程不少于4-5学分、素养课程不少于2-3学分、教育实践活动课程不少于19-22学分(含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实践应用课程培训1学分)。 3.满足教师个性化培训需求,每位教师在五年内修满3-5学分的自主研修学分,其中区县(职教集团)级学分3-4学分,校级学分1学分,计入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学分总量。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教师其自主研修学分全部纳入校级学分。 4.新任教师须参加“上海市中职新进教师规范化培训”不少于12学分。 5.班主任教师五年内须参加专题培训不少于3学分,纳入区县(职教集团)级学分,计入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学分总量。 6. 高级教师五年内在完成36学分基础上,须增加以教育研究、引领辐射为主的个性化自主研修,完成不少于18学分。其中带教指导、课程开发、课题研究等不少于14学分。 7.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不少于30学分,在任校长五年内完成不少于36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8学分。 8.中等职业学校中层干部(包括青年后备干部)须参加岗位技能培训,五年内研修不少于9学分,纳入区县(职教集团)级学分,计入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学分总量。 9.2016年以后获评聘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逐年递减自主研修学分;2016年以后进入教育系统的新教师,逐年递减培训学分。上述两类教师的须修学分具体要求由区县自行制定。 二、学分折算 1.师德与素养课程、知识与能力课程,45分钟为1学时,4学时(半天)为计量单位,分为4学时、8学时、12学时、16学时等。原则上每10学时为1学分。 2.教育实践活动课程,原则上以一学期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二小时折算为1学分(其中讲座占有的比例不能超过10%)。不能用其他类课程的学分冲抵,离岗学习者除外。 3.“双师型”教师五年内须完成至少一年(累计10个月)的企业实践,原则上一个月折算1.5学分。不能用其他类课程的学分冲抵。 4.教师跨区域、跨系统、个性化学习的学分折算由区县按教师所选的课程容量进行核定。 5.高级职称教师参加以教育研究、辐射引领为主要内容的个性化自主研修学分折算和校长岗位业务培训与在职培训的学分折算等由区县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三、学分冲抵 1.教育部及教育部认可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培训项目、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及委托有关机构或单位开展的市级专项培训项目,可冲抵市级培训学分。 2.市级培训学分可以冲抵区级培训学分,区级学分不可以冲抵市级学分;市、区级培训学分不可以冲抵校本研修学分。 3.校长培训学分可以冲抵教师培训学分;教师培训学分不可以冲抵校长培训学分。 4.“双师型”教师在市、区县(职教集团)两级企业实践活动至少应完成3学分。在专业对口的前提下,原则上应优先完成市级企业实践活动学分。 5.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凭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可冲抵师德与素养、知识与能力两大类课程的学分。除学历进修外,各课程类别的学分不相互冲抵。 6.参加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教师, 凭结业证明,可冲抵相应级别相关培训课程的学分,其中完成通识课程学习的冲抵市级学分中知识与能力模块1分,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的冲抵区县(职教集团)学分中知识与能力模块3分,完成实践应用课程学习的冲抵校级学分中教育实践活动课程1分。 7.名师培育工作室主持人完成规定的带教任务,可冲抵市、区知识与能力课程学分3分;名师培育工作室学员完成培训任务,可冲抵市、区知识与能力课程学分3分。 8.各区县可根据校长培训业务情况和教师参加区县(职教集团)个性化选学、区县(职教集团)级研修基地学习、区县(职教集团)级专题研修活动、开发区县(职教集团)级培训课程或授课等实际情况,同时可根据学校专业特色和教师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区级培训学分冲抵办法,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学分应用 1.严格落实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必备条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教师须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方能注册合格。 2.将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3.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等工作。 4.将校长完成培训学分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五、学分管理 1.严格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办法,按照学校申报、区县(职教集团)审核、市级认定的流程规范审核认定程序,按周期对教师培训学分进行认定并将结果反馈区县。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及时将学员参训情况及学习成效反馈至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培训档案,记录教师所学课程、学习成效和学时学分等关键信息,按年度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市级和教师所在学校。学校按相关要求定期申报教师培训学分。 2.落实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职责。教师本人是培训学分管理的主体。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科学规范地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尤其是校本研修学分具体落实。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主要负责本区县属地所有中职学校教师的区级学分管理,依据上述学分要求制定本区县属地各类中职学校(含区县所属中职学校和行业所属中职学校)、不同层次教师(初、中、高级教师、新进教师、特殊人员)的市级、区县(职教集团)级、校级学分的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市级学分管理,并负责为全市教师提供学分查询、跨区域学习提供学分转换结算服务。上海市教委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协助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做好市级学分管理工作。 3.推进教师培训学分信息化管理。推进教师培训选学、学分审核认定、学分转换和学分应用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培训学分申报、审核、认定、查询一站式服务,为每位教师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形成互联互通的学分银行体系。各区县应具备相应的教师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与市级教师教育信息平台无缝对接,确保教师培训学分通畅便捷高效管理。 4.建立教师培训学分监测与通报机制,分级落实监测责任,适时发布周期监测报告。附件3上海市2016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市级专项培训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培训对象1中小学初任校长研修义务教育学校初任正职校长3年以内的校长2长三角名校长联合培养中小学骨干校(园)长3基础教育优秀教师赴芬兰研修中小学骨干教师4国际学校伙伴研修中小学骨干校长、教师5普教系统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校长、教师、教科研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6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岗位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专职教师(“资源教师”)7内地新疆高中班负责人、管理教师培训新疆高中班各校分管校长、部主任、管理教师8中小学图书馆骨干馆长培训中小学示范图书馆馆长、优秀馆长代表9高中教师慕课课程培训市级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及部分特色高中学校分管副校长、慕课建设项目负责人、慕课建设教师10学籍管理员培训各学校学籍管理员11中职骨干教师培训相关专业教师12中职班主任(新任、转岗、骨干)专业培训新任与转岗班主任、骨干班主任13中职管理人员(德育、教研、后勤、党政办、财务、卫生、招生就业、图书馆等)素质提高培训中职学校管理干部14中职校长高级研修班中职校长15中职教师赴国外(澳、德、英)培训教学管理干部、机电、汽车等专业教师16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培训相关学科教师、德育管理干部17中小学班主任带头人工作室培训中青年优秀骨干班主任序号项目名称培训对象18中小学班主任内涵发展高端研修班市、区班主任带头人工作室主持人、德研室教研员19郊区县优秀班主任研修班郊区县优秀班主任20德育教导跟岗培训学校德育教导21中小学德育课程骨干教师培训小学品德与社会、中学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骨干教师、教研员22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高端研修班区县骨干心理教师、心理教研员23少先队骨干辅导员研修少先队骨干大中队辅导员与各级少先队工作者24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工作室研修本市17个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工作室学员25教师阅读指导培训部分中小学教师26中小学校园足球、篮球、排球教师(教练员)培训中小学体育教师27中小学艺术传统文化教师培训中小学艺术教师28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培训中小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教师及教辅人员)29中英校园足球教练初级、中级培训中小学体育教师30小学兴趣化、初中多样化、高中专项化体育课程改革试点学校教师培训中小学体育教师31课外校外(科技艺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课外校外教师、科技艺术骨干教师32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管理与教学实施培训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试点学校及部分安全教育特色学校的校长(分管校长)和骨干教师33督学资格岗位培训市、区县教育督机构新入职督学34督学在职系列培训各区县教育督导室责任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35第二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色创建校(园)校(园)长培训特色创建校(园)校(园)长36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上岗培训民办学校新任校长37中小学校长、教师依法治校专题轮训中小学校长、法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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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支撑服务国家和上海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上海实际,现就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完善,为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纵向流动、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和社会公平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其权威性、公正性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在此过程中,本市按照国家总体部署,进行了积极探索。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培养多样化高素质人才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接受优质、公平和多样的教育提出更高期盼。本市现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在评价标准、选拔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唯分数论、一考定终身、学生选择性不够和过度偏科等问题,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以有利于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和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基本出发点,按照国家总体要求,通过深化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更加科学合理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支撑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素质教育导向。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优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功能,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多机会、更大舞台。 2.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以考分为依据的基础上,实施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追求更高水平的公平。健全制度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3.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遵循科学的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逐步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学生全面发展导向,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更多展示学生个性特长。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促使一批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4.注重系统综合改革。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循序渐进、稳妥实施,为未来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筑牢基础、拓展空间。正确处理教育综合改革整体设计与考试招生改革重点突破的关系,做好各项教育改革的衔接配套工作。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考试与招生、招生与管理等关系,强化考试招生改革与人才培养的协同性。 (三)改革目标 2014年启动本市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2017年整体实施。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教育规律、顺应时代要求、具有上海特点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调整统一高考科目,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建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设置。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艺术、劳动技术13门科目。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避免过度偏科。 2.实行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基础型课程要求为依据,考试成绩合格是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基础型和拓展型课程要求为依据。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设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高中学生在完成基础型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选择学习其中3门科目并参加相应的等级性考试。上述6门科目的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仅设合格性考试,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用统一高考科目考试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信息科技科目目前仅设合格性考试。 体育与健身、艺术、劳动技术3门科目仅设合格性考试,根据本市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生平时表现,综合测评并确定其合格性成绩。通过专项督导和社会监督,依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平台,动态监控教学过程和结果。 3.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各科目考试分散在高中三年,随教随考随清,为普通高中根据教学规律和学生实际,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展教学改革、办出学校特色创造条件。 各科目的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高中生只能参加一次。逐步探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向不同年级学生开放、提供两次及以上考试机会的可行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允许社会考生参加。 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等级性考试成绩以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为基础,按照等第呈现为A、B、C、D、E五等,分别占15%、30%、30%、20%和5%。 (二)建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构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综合素质评价要突出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客观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状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素养、修习课程及其学业成绩、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身心健康信息、兴趣爱好与个人特长等。启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化平台,建立客观、真实、准确记录信息的监督机制。 2.积极稳妥推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2017年起,推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自主招生等环节中开始使用。高等学校应提前公布具体使用办法,使用情况必须规范、公开。 (三)深化统一高考考试科目改革 1.调整统一高考科目。2017年起,本市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外语考试一年举行两次,另外一次安排在每年1月。 2.深化外语考试改革。外语考试包括笔试和听说测试,引导外语教学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高中生最多参加两次外语考试,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建设外语标准化考试题库和标准化考场。外语考试要为今后其他科目逐步推行标准化考试积累经验。 (四)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模式 1.高考成绩的构成。2017年起,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学生自主选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作为高等学校录取的基本依据。高考成绩总分满分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70分。 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在计入高考总分时,由五等细化为A+、A、B+、B、B-、C+、C、C-、D+、D、E共11级,分别占5%、10%、10%、10%、10%、10%、10%、10%、10%、10%、5%。其中,A+为满分70分,E计40分。相邻两级之间的分差均为3分。 3.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普通本科院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3门。学生满足其中任何1门,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并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学生,高等学校可分学科大类(或专业)提出优先录取的条件。 4.改进高等学校统一录取模式。2016年起,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招生批次,并按照学生的高考总分和院校志愿,分学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和录取。在此基础上,探索学生多次选择、被多所高等学校录取的可行性,增加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5.改进专科高职统一招生方式。仅报考专科高职志愿的学生,只计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专科高职依据统一高考成绩进行录取。 (五)完善和规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统一高考以后进行。相关高校依据高考成绩和学校自主考核情况,并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高校要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 (六)继续深化高等学校春季考试招生改革 2015年起,将本市本科院校需要通过面试等方式考核学生能力的部分特色专业招生计划投放到春季考试招生中,设立面试(或技能测试)环节。春季考试招生范围由历届生扩大到高中应届毕业生,依据统一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面试(或技能测试)情况进行录取。 (七)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和招生 1.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招生录取制度。健全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对分开、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专科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在现有基础上,2017年起,在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高中生应参加报考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专科高职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为深化普职融通、改革普通高中课程创造条件。 优化“三校生”参加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机制。2018年起,专科高职院校依据“三校生”的文化素质(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学习水平考试、思想品德评价等)和职业技能(专业技能学习记录情况等)进行录取。 2.进一步增强专科高职院校分类招生的吸引力。鼓励专科高职院校把特色专业招生和主要招生计划安排在统一高考之前,作为专科高职院校招生的主渠道。在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率先探索学生多次选择、被多所专科高职院校录取的方式。 3.改革应用本科专业招收“三校生”考试模式。2018年起,在本市高等学校应用本科专业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中,高等学校依据文化素质(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学习水平考试、思想品德评价等)和职业技能(专业技能学习记录情况等)及统一考试成绩进行录取。 (八)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大幅减少、严格控制高考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抓紧出台本市规范各类考试加分项目办法,逐步将高考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考试内容设计和评分管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严格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命题。统一高考科目命题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科学设计试题内容,增强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改进评分方式,加强评卷管理,完善成绩报告。成立教育考试命题专业机构,统筹研究和推进考试命题改革。 (二)完善考试招生诚信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严查严处诚信失范行为。健全全市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安全管理,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招生安全体系。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查处制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和公布制度,健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实施过程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公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引导学校健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考试招生秩序,保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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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统筹管理职能。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考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规定,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及时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录取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在1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 2.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 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上海市要求,及时上报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联合办学应执行本市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等情况均应作为学籍变动并记录相关信息。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在2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3门及3门以上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1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2.跨学期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3.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学生留级以3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和跨省份转学程序如下: 1. 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 学生及其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 双方学校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4. 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份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2.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出境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4.学生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起迄日期由学校认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依法服兵役者除外)。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签订协议,明确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二周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复学后经学校审核后,原则上随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对具有一定专业实践能力或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可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实习。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实习结束后,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工作。学校应将学生实习考核成绩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向学校申请,转换有效成绩。学校对学生进行评定,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按有效成绩记载。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 可申请免修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该门课程成绩可记入学籍档案。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学校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解除其处分。 学校应制定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学校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帮助,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若学生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申请推迟毕业,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允许学生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同时,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在3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一条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由学校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通过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操作,上传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本市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模式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5〕7号)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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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三条 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职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制定具体办法,不断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 第七条 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职业学校要会同企业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订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要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实践,同时协助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各地要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将教师企业实践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遴选条件及淘汰机制,确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折算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的具体标准,对各地(市)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教师企业实践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教师企业实践实施细则和鼓励支持政策,建立区域内行业组织、企业与职业学校的沟通、磋商、联动机制,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行业内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接收教师企业实践的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的企业,将其列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并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按照“对口”原则提供技术性岗位(工种),解决教师企业实践必需的办公、生活条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师傅),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做好本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划、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除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师企业实践外,职业学校还应自主组织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必要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方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推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捐资赞助等方式支持教师企业实践。 第十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所需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由接收企业按在岗职工岗位标准配置。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现有资源,遴选一批共享开放的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引导职业学校整合校内外企业资源建设具备生产能力的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各地要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情况纳入对办学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部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予以鼓励宣传。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定期对所辖企业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参加实践的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企业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重大成果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学校教师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有关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教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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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参考提纲1.学校情况 1.1学校概况。包括校名、办学性质、校园面积、资产等情况。 1.2 学生情况。包括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毕业生规模、学生结构、巩固率、培训规模等数据,及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 1.3教师队伍。包括生师比、“双师型”教师比例、兼职教师比例、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专任教师硕士以上学历比例、专任教师高级职称教师比例等数据,及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 1.4设施设备。包括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实训实习工位数、生均纸质图书等数据,及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 2.学生发展 2.1学生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状况、文化课合格率、专业技能合格率、体质测评合格率、毕业率等。 2.2在校体验。包括理论学习满意度、专业学习满意度、实习实训满意度、校园文化与社团活动满意度、生活满意度、校园安全满意度、毕业生对学校满意度等。 2.3资助情况。包括免学费和助学金落实情况,学校对学生的资助情况等。 2.4就业质量。包括分专业就业率、对口就业率、初次就业起薪等数据,升入高等教育比例及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 2.5职业发展。包括学习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岗位迁移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 3.质量保障措施 3.1专业动态调整。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 3.2教育教学改革。包括学校公共基础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信息化教学、实训基地、教学资源建设、教材选用、国际合作等情况。 3.3 教师培养培训。包括教师培养培训情况。 3.4 规范管理情况。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科研管理和管理队伍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等。 3.5 德育工作情况。包括:德育课实施情况,校园文化建设、文明风采活动开展情况、社团活动、团组织学生会建设及活动等方面。 3.6党建情况。 4.校企合作 4.1校企合作开展情况和效果。 4.2 学生实习情况。 4.3 集团化办学情况。 5.社会贡献 5.1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包括用人单位满意度等。 5.2社会服务。包括培训服务、技术服务、文化传承等。 5.3对口支援。包括东西部对口帮扶、校际帮扶、对口扶贫等。 6.举办者履责 6.1经费。包括政策性经费落实情况、生均拨款、项目投入等。 6.2政策措施。包括落实办学自主权、落实教师编制、出台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的政策和制度等。 7.特色创新以案例(2个左右)的方式反映学校特色和主要创新点。 8.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针对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9.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