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制度
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实名认证上网账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0 15:16:31   发布人: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1,013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网管理,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稳定的有线、无线接入服务,合理利用校园网资源,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为在技术上确保该管理办法有效地加以贯彻,我校将在校园网内启用WEB认证系统,同时开通单点登录认证系统,实现有线接入和无线接入的认证。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名认证接入校园网的用户。

 

       第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园网用户上网账号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只有拥有账号才能成为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校园网的接入用户。

       第三条  用户账号和密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用户账号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

       第五条  使用上网账号的用户,对自己的账号享有专用权。未经校长办公室批准,用户不得擅自转借、转让账号。

       第六条  用户使用账号上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对因使用账号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用户使用的账号发生下述异常情况时,校长办公室有权对其账号实施强制封闭:

       (1)利用账号访问网络发生异常流量的;

       (2)账号被盗用;

       (3)账号长期闲置不用或超过使用时限;

       第八条  用户在使用上网账号出现下述情况时,视为违规行为:

      (1)私自转借、转让上网账号;

      (2)盗用他人账号上网;

      (3)未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

      (4)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活动;

       第九条  用户使用校园网上网账号发生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违规行为时,将被作出以下处理:

      (1)私自转借上网账号的的,由校长办公室网络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暂停校园网络服务15天;

      (2)盗用上网账号的,网络中心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

      (3)从事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上网行为但未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