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任务
第三部分 队员权利与义务
第四部分 组织机构
第五部分 活动经费和固定资产
第六部分 考核及表彰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一条: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志愿者服务队是在校团委直接领导下,由志愿从事各种公益服务的在校学生组成的服务性志愿公益组织。
第二条:本志愿者服务队将使用统一的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志愿者服务队队旗、队徽。
第三条:本志愿者服务队的宗旨是:“无私奉献、热心服务”,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者服务队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以“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为主题,以提高自身实践能力,拓展当代中职生的素质、增强当代中职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为目标。
第五条:本志愿者服务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志愿服务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以“立足学校、服务学校”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发扬中职青年的光荣传统,不懈奋斗,不断创造,奋勇前进,在校园中树立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树立中职生新形象。
第七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推动学校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培养中职生的公民意识、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在校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九条:为本校外事活动、学生自办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推动校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学校进步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推进志愿者服务行为的规范化建设,维护和代表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开展与校内外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总结经验,加强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面向全校在校学生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校团委直接组织管理的志愿者队伍。
第十三条:培养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十四条:定期发行志愿服务队队刊、简报,进行网站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本校在校学生凡愿意参与志愿者服务,并承认志愿队章程者,提出入队申请,经校团委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志愿服务队正式成员。队员将分配至校志愿者服务队或班级团支部志愿者服务队参与工作,由校团委统一调派管理。
第十六条:招募的青年志愿者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志愿队的有关活动,阅读志愿队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队的培养和训练;
3、对志愿服务队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向本志愿服务队推荐会员和请求志愿服务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5、参与志愿队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6、请求本志愿服务队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7、有退队的自由。
第十八条:队员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和志愿者章程;
2、遵守、执行志愿服务队执委会的决议,认真负责地对待每项工作;
3、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宣传志愿服务队的宗旨,维护志愿服务队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中职生的社会影响;
4、认真并努力学习时事知识和学习专业知识;
5、对自己严格要求,时刻注意维护团队声誉;
6、主动向志愿服务队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对志愿者服务队队员应‘建立详细个人档案,并对每一次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入档;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校团委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校团委志愿者服务队委员会商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队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按自行退队论,不再办理有关手续,但其档案将在本志愿服务队保存三年。
第二十条:本志愿者服务队最高权力机关是校团委志愿者服务队委员会,常设社会实践部,统筹志愿者服务工作。队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即年度志愿者工作总结表彰会。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
1、本志愿者服务队委员会设常务学生理事6名。
2、各校级志愿者分队、班级团支部志愿者分队队长人选由校区、校团委、班级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志愿者服务队分队队长通过公开招募或班、团组织推荐等形式产生。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服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一般举行四次,会期一般为每学期初和学期末。
第二十四条:各分队例会,传达理事会安排和任务,处理日常事务,增进各分队了解。会议时间由委员会会决定,并由常务委员成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服务委员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志愿服务队的重要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修改本志愿服务队章程;
4、选举产生本志愿服务队理事长、副理事长;
5、聘请志愿服务队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6、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志愿服务队分队会议,应及时上报工作情况至校志愿者服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队常务理事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3、执行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决定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第二十九条:本志愿服务队是围绕信息管理学校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的学生公益组织。
第三十条:本志愿服务队经费来源校党政、校团委对本志愿者服务队的扶持。
第三十一条:资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志愿服务队日常必要开支,由校团委进行统一的管理,定期公布开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志愿服务队所有固定资产须登记造册,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志愿服务队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队内一切开支,经手人必须以有效发票为凭。
第三十四条:对志愿服务队队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及表彰是对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肯定和有效认证。志愿服务工作将作为学校各项评优的依据之一,并对表现突出集体授予“优秀志愿者服务队”称号;并对表现突出个人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并以年度为单位,评选“校十佳学生志愿工作者”,作为校团委个人荣誉的最高评选等地之一。
第三十五条:本志愿服务队不收队费。
第三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校团委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志愿者服务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