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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1 14:45:55   发布人: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服务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学生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团委下设志愿者服务总队,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学校及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提高全校学生的总体素质,为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校学生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班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条:校学生志愿者服务队总队是由各个班级志愿服务队队长组成的,在校团委领导下指导、协调全校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各班级志愿者服务队是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在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为城市发展、社区管理,校园建设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学生和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协调、指导全校各类学生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培养学生志愿者,为学生志愿者提供成长的机会;多渠道加强中职生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适应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我校青年志愿服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班级成立志愿者服务队需向校团委申报并进行登记,其队长需经过校团委审核并加入校志愿服务总队行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各班学生志愿者服务队在校团委、校志愿者服务总队的指导、协调下,逐步建立、健全自身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班级志愿服务队要集合自身特色,积极开展各种有特色,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把志愿服务意识深入青年的心中,建立符合学生自身发展的运作机制。原则上要求班级志愿者服务队应每月定期定点的开展1-2次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八条:学生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的培训,参加有关志愿者活动;

2.对学生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请求学生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退出学生志愿者组织;

5、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二)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条例;

2.积极参加各种志愿者活动,按时按量完成学生志愿者服务总队委托的任务;

3.志愿者不得有利用青年志愿服务队的名义进行任何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4.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维护学校及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校志愿者服务总队对各班志愿服务队进行注册登记,给予活动登记表。

第十条:学生志愿者招募

(一)校级招募

       学校重大活动由通过校志愿服务总队等组织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志愿者服务总队在深入了解服务需要、明确服务项目,明确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志愿者报名。

(二)班级招募

       通过班级团支部组织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第十一条: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必须经过志愿者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学生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2.对具体服务需要、服务任务对成员进行培训。

(二)培训方式

1.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2.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总队对各班级的志愿者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学生机构组织的志愿活动进行管理规范。各班级的学生志愿者活动需及时在志愿服务总队、校团委办公室进行登记,活动后需填写活动登记表。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校团委、学生志愿者服务总队为考评和奖惩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决定者。

第十四条: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学生志愿者的基本标准。建议每次所组织安排的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应不低于2小时。

第十五条:校志愿者服务总队每年会根据志愿者的服务表现情况,产生志愿者服务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称号。每年举行一次表彰大会,对优秀个人、集体颁发奖证,并授予荣誉称号。2014年校团委将设立年度十佳学校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评选在志愿服务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作为校团委最高级别的个人荣誉之一,每年度获选人也将作为推报市、区级优秀志愿者的候选人选。

第十六条:学生志愿者应当遵守有关章程,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学生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七条:学生志愿者组织、学生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社区服务、慰问孤老、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大型活动会务组织等活动。

第十九条:在校内各项招聘、评优、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青年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评任。

第二十条:学生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周、服务月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志愿者可以组织与兄弟学校的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活动,但需要向校团委、校学生志愿者服务总队上报活动,并递交活动计划,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共青团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委员会、校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