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基本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科学研究规划的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等情况,建设实验室的规划应有重点、有步骤地分年度进行建设。
第三条 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之一,学校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教育,尤其对学生,每门课程的头一次实训都应宣讲使用仪器设备的要求及损坏赔偿制度等。树立高度责任心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四条 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改革创业的传统,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各专业组(部)、教师自制教具和创新教学实训设备。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实验室的领导体制;全校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协调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 使用、保管、借用、维护、检修等工作都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办事。
第七条 实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基本技能和科学严谨作风的训练,严格要求学生服从实训、实习指导人员的指导,遵守实训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基本操作技术。
第八条 按《教学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实训管理员和相关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实训室管理人员和相关班主任、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纳入个人评优选先。对于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操作规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根据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必要时责令其赔偿损失和处以相应罚款。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购置、验收、建帐制度
第九条 实训室物品购置,应由实训室管理员依据教学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购置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报分管校长和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训仪器设备由实训室按审批的购置计划在充分了解有关仪器设备市场和技术信息前提下,按照学校的采购规定,组织专人配合采购。
第十一条 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要严格验收,保证仪器设备的质量。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登记建帐,验收不合格的,应按法定程序退换或索赔,所购物品进货后,未验收、不合格收货或积压二年未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购置物品的发票应有经手人、验收人(负责该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和专业对口技术人员),有关领导人签字方可报帐。
第十三条 贵重与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副本由实训室登记保管;一般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应由实训员登记保管,需要时可借阅。
第十四条 实训室的财产可按固定资产、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分类建帐、固定资产账目要求三帐(学校总务处、校区、实训室), 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账目要求二帐(学校总务处、校区)完全相符,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要求每学期盘存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 实训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制度
第十五条 实训室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训员及兼管,全面负责本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实训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应看懂并理解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或经过必要的培训,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原理和操作技术后,方可按要求开启使用。
第十七条 实训室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的登记、验收制度,在使用前后或过程中发现损坏或故障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按照实验设备损坏或维修、购置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陈列要整齐,布置要合理,便于使用和保管。注意避光、防潮、防尘、防热、防腐蚀等。使用时小心谨慎,不允许超时,过载使用。
第十九条 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要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定期保养。认真进行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质保内设备的维修由本实训实管理人员及时联系质保单位进行维修,或可由我实训中心管理员处理的简单故障可以由我实训中心维修人员及时维修。
第二十一条 质保外的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我实训中心负责维修人员质保外设备的高难故障,工作人员申报设备送外维修,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后委托其它单位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在维修工作中,需购进维修工具或材料,按设备材料的购进程序、购进材料后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精密及贵重的仪器设备要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无论教师或学生在使用前要认真学习掌握,使用时要认真检查,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切实保证人身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一切物资,都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保养和简单维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测、定期保养,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训室的仪器设备符合报废条件,由实训管理员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低值品、易耗品和消耗品,要本着“合理储存、防止积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其年需求计划由实训室申报
第五章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实训管理员要及时登记与处理,否则影响教学进度要追究实训管理员的责任。财产清查时由实训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赔偿原则与界限
1、设备器材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凡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一律按规定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进行工作。
(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地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4)实训管理员、实训指导教师(科任教师)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善,铺张浪费等。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6)设备仪器损坏丢失后,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或当事人态度不好,有意隐瞒、推卸责任,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应加重处罚,并给予学生必要的纪律处分。实训管理员、实训指导教师期末考核不予考核。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在实训室负责人和教务处验证认可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予免赔。
(1)仪器设备因质量低或使用年限超过耐用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
(2)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操作复杂,容易耗损,确实难以避免的。
(3)由于其他预料不到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属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免赔偿。
(1)能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
(3)因工作性质,经常接触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第三十条赔偿依据及数额比例。
1、对单价 2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下的仪器损坏丢失要原价赔偿;
2、对单价 200 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下列处理:
① 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不降低原有的使用性能指标,以修理费(校外修理应含运杂费)为依据赔偿。
② 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但性能指标有较大下降,应重新估价,以损失价值加修理费为依据赔偿。
③ 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者,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作为赔偿依据。
④ 赔偿数额比例,按仪器设备修复或损坏后的损失费的5-100%赔偿。
第三十一条处理办法及审批程序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实训员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由实训管理员提出意见,主管领导核实,低值品和易耗品报教务处审批,固定资产报学校领导审批。
2、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凭被审批的报告单由班主任催促学生交纳赔偿费。实训管理员、实训指导教师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凭被审批的报告单赔偿,赔偿费由财务处统一核收。
3、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如系破坏性、被盗、火灾等事故,应保护现场,由校保卫部门参加,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列入专案处理。
4、在实训过程中,学生故意损坏工具、设备。情节严重,对班级实训组织管理者及指导教师,按《考核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训物品一般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校外单位确需借用时,须持单位介绍信,本校工作人员担保,非固定资产经主管领导批准,主管校长审核;固定资产经主管领导同意,主管校长审查,校长批准,方可借出。
第三十三条 校内科室间借用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要经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
第三十四条 实训室用品一律不准私用,如校内个人借用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论何种借用情况,都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明确借用期限,填写借条,到期归还。借用期不得影响实验教学。归还时应认真检查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