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得到及时、妥善和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全力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报告
1、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现场任何教师或学生,应立即报告该生所在的班主任,并通过班主任报告校区主任。报告的同时,应第一时间通知校区卫生室老师到场进行紧急处理。
2、卫生室老师在初步诊断和必要救治、处理后,应将诊断结果和下一步救治意见立即报校区主任。
3、校区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卫生室老师的处理意见做作出送医院救治决定,并立即拨打120。同时,指示班主任立即通知学生家长。
4、校区主任接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勘查现场,了解情况作好旁证笔录及事发经过、学校卫生室老师初步诊断及必要救治报告等材料备案。
5、校区主任应视事故严重程度,决定立即或处理完毕后报告学生科,学生科视情况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分管校长。若特别严重的应立即直接上报校长。学生科长同时协同校区进行处理。
6、教职工应遵照校区和学生科要求,配合作好救护工作,提供书面情况材料。
二、救护
1、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教职工应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到卫生室交由卫生老师进行处理;若因伤情不宜搬动的,应立即通知卫生室老师前来观察。同时报告校区主任。
2、卫生室老师应根据受伤学生的不同情况及时作出临时救护处理,并作出进一步救护处理的意见。如遇重大伤害事故,应在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护处理的同时立即拨打120送医院抢救。
3、校区主任要配合卫生室老师做好临时处置,并指示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或医院。
4、因伤情需送医院的,应安排教师专程护送。
三、处理
1、本着先救治,后处理的原则,学校将在事发之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由学生科全权处理,相关校区协助。
2、若伤害事故属学校责任的,由学生科代表学校与家长协商,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3、若伤害事故属学生责任或学校无管理不当的,由学生科会同当事人家长,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协商解决。
4、涉及学生严重伤害的或需作出赔偿的事故,学生科必须报告分管校长及校务会。